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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上证G60创新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 2024-09-12 06:33:59 |   作者: 乡村之恋-美式简美

  1、德邦上证G60创新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43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块钱,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能采用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情,请详细阅读2021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http:fund)上的《德邦上证G60创新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站()。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和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线、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销售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服热线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选取所有注册地位于长三角G60九城市(上海松江、嘉兴、杭州、金华、苏州、湖州、宣城、芜湖、合肥)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其中,调整市值=Σ(股价×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式、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数机构网站(国证指数网),网址:。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国债期货,存在流动性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执行风险、基差风险、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风险、展期风险、杠杆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存在杠杆风险、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盯市结算风险、到期日风险、强行平仓风险、连带风险、股指期货市场政策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最重要的包含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革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技术进行资产配置,通过量化模型选择股票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而非进行频繁交易;量化模型通过学习股票市场历史数据并总结其中的统计规律而产生,量化模型采用的历史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决定了量化模型的有效性与准确与否,因此量化模型存在失效的风险,同时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出现重大变化也有一定可能会影响模型的有效性,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提前终止风险。

  投资者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别的条件,本基金一定要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也许会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分布均衡,集中度低,且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的股票。债券部分主要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能够准确的通过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特殊的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解决方法”。

  在市场大幅度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关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增强指数化投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在严控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拥有非常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别的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上证G60创新综合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一样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调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做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者能够最终靠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62)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23日。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真实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和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平台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中的“(十一)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大多数都用在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入资金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即:投入资金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99,059.90份A类基金份额。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块钱,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能采用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及《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调查问卷(个人)》;

  D.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投资者信息填写及变更须知》、《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E.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还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复印件或工作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复印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客户承诺书》、投资者知识测试问卷;

  E.普通投资者(不属于最低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类别)申请认购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不匹配的,还需额外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申请书》及《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F.申请认购R5风险产品时,应由直销人员或销售人员向普通投资者说明以下信息:产品的详情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产品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披内容、方式及频率;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签署上述《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申请书》及《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以及还应让投入资产的人填写《追加了解信息问卷》。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专户。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认购资金在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后重新提交认购申请。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A.填写合格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的人,还应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印章);

  C.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I.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D.普通投资者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加盖公章、经办人签章的《产品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普通投资者(不属于最低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类别)申请认购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不匹配的,还需额外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申请书》及《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申请认购R5风险产品时,应由直销人员或销售人员向普通投资者说明以下信息:产品的详情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产品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披内容、方式及频率;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签署上述《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申请书》及《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以及还应让投入资产的人填写《追加了解信息问卷》;

  E.普通投资者属于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最低类别的,无法购买高于其风险等级的产品。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以电汇、支票主动付款或贷记凭证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专户。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认购资金在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后重新提交认购申请。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24小时接受开户、认购申请。工作日17: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时,需验证身份信息,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将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A.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就可以使用基金账号或交易账号办理认购业务;

  B.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来进行认购的流程请参见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所公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公告。

  (1)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被实时扣除,则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银行账户有足额资金后重新发起认购申请。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的人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和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公开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另外的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各自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列支。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别的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