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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20 00:39:58 | 作者: 产品鉴赏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考虑目前房地产行业环境、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的新趋势,结合公司的发展现状和资金需求情况,保障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平稳运营,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行业整体环境及公司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及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授权经营层在审批额度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董事会结束之日止。关联董事陈晓东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按照同类业务的市场行情报价并经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企业独立性。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体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也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都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注:1、2016年12月29日,公司与银泰百货宁波海曙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出租物业标的物为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55号华联大厦7层〈7-49〉号房、8层〈8-54〉号房。租赁期限为17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计租年度第1年至第6年的每年租金为268万元,第7年至第12年的每年租金为280万元,第13年至第17年的每年租金为29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钟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皮革制品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箱包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户外用品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服装服饰出租;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鞋和皮革修理;缝纫修补服务;洗染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董事陈晓东先生担任银泰百货宁波海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关联方范围,故构成关联关系。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78,059万元,净资产9,572万元;2023年1-12月主营业收入72,739万元,净利润6,296万元。(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商业经营管理;停车场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副总裁潘长青先生担任无锡望愉法定代表人、董事及总经理,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张雨来先生担任无锡望愉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关联方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公司202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向关联人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提供物业及维修费服务、向关联人租赁房屋等。上述服务属于公司间正常业务,均依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市场行情报价或双方参照市场协议价格执行,其中租赁类交易将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计算,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不会因日常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企业独立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详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本次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的担保(含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做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做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且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参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4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额度预测,公司拟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不超过48亿元,具体包括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做担保额度不超过4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做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被担保对象的范围有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全资子公司为企业来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注1: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置地”)持有北京京投兴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兴海”)51%股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持有京投兴海49%股权。
注2: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投置地持有北京京投灜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灜德”)51%股权,京司持有京投灜德49%股权。
注3: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投置地持有北京京投兴檀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兴檀”)100%股权。
注5:宁波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房产”)是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本事项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审批上述相关事宜并签署具体的担保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技术咨询、房地产咨询、实业投资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房地产经营,室内外装修,本公司房屋租赁;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财务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联房产总资产11,757.95万元,负债总金额4,118.89万元,净资产7,639.06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997.71万元,净利润46.61万元,资产负债率35.03%(已经审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服务;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投置地持有其51%股权,京司持有其49%股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投置地持有其51%股权,京司持有其49%股权。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4026(檀营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建筑材料;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仅为预计最高担保额度,有关担保事项尚需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额度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主要内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本次担保预计额度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提升相关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相对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的策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方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具备拥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以内。公司本次担保行为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赞同公司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443,589.2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1.58%,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51,089.26元,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8,000.00万元,全资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654,500.00万元。此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交易内容:公司继续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合作投资轨道交通上盖(车辆段、车站)及沿线物业为主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与京司竞标或竞买轨道交通上盖(车辆段、车站)和沿线物业项目等投入的地价款及后续运用资金总额度不超过214亿元。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开前,全体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做了事前审核,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都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累计关联交易金额:2024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子公司)提供借款金额185,000.00万元。过去12个月内,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子公司)提供借款金额1,613,000.00万元。
近几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置地”)联合大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京司”)参与了郭公庄五期、五路居、平西府、潭柘寺、平谷、郭公庄三期、北安河、东坝、新宫等地块的投标、竞买,合作开发以轨道物业为主的房地产项目。根据房地产行业现状,结合公司“轨道+土地”的一体两翼战略定位,公司将适度并有步骤地取得具有较大增值潜力或盈利前景良好的土地资源,因此,公司将继续与京司合作投资轨道交通上盖(车辆段、车站)及沿线物业为主的房地产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京司持有我公司40.00%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2024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建红先生、洪成刚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京司持有公司40.00%的股权,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京司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京司总资产5,001.39亿元、净资产2,853.29亿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7.62亿元、净利润28.74亿元。(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未经审计)
合作投资范围以轨道交通上盖(车辆段、车站)和沿线物业项目为主,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根据真实的情况协商确定。
公司与京司竞标或竞买轨道交通上盖(车辆段、车站)和沿线物业项目等投入的地价款及后续运用资金总额度不超过214亿元。
公司与京司以组成联合体或其他合作方式参与开发地块的竞标,竞标成功后合资组建项目公司。具体操作方案为:
双方以组成联合体或其他合作方式参与开发地块的竞标,竞标地价、融资方案、项目公司组建等主要商务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公司支付地价款时,如由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公司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给京司等方式作为担保。
待公司有能力回购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经京司同意,双方可依法定程序,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交易。
按此合作投资方案,将逐步提升公司在轨道物业项目的竞争优势,为公司实现发展的策略奠定坚实基础。
存在的风险:公司金钱上的压力较大,如项目进度滞后,项目销售速度不能够达到预期水平,公司现金流可能面临断裂的风险。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建红先生、洪成刚先生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本事项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在合作投资方案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内审定具体项目的合作方案;授权期限为自审议本议案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在具体项目运作中,由经营层按合作投资方案明确的根本原则拟定具体商务条款,上报董事会审批决策。
2024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京司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公司与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4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子公司)提供借款金额185,000.00万元。过去12个月内,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子公司)提供借款金额1,613,000.00万元。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京司合作,以人民币 50亿元的价格获取了北京市丰台区地铁十九号线新宫车辆段综合 利用项目 FXG-1401-0601-03 等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A334 托幼用地项目。
京司为我公司2020年开展的永续信托贷款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30亿元,担保期间为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按照《永续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应当足额清偿《永续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本金、该笔贷款对应的贷款利息[含已递延支付的贷款利息与累计孳息(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之日起2年。公司向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亿元。
京司为本公司永续债融资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00.00万元,且承诺在特定情况下代为支付相关款项。保证期间为《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终止日起2年。或债权人按照《投资合同》或担保函的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投资合同》约定的永续投资资金履行期提前届满情形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投资计划到期日起2年。或《投资合同》约定融资主体可分期/分笔履行债务的(包括不限于投资资金本金、利息、递延利息、累计计息及其他应付款),各期/各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最后一笔投资资金到期日起2年止。公司向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北京京投银泰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及北京京投银泰尚德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作为质押,为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永续债本金余额为30亿元,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亿元。
京司为本公司公开发行债券(“22京发01”)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8.84亿元,担保期限为2022年3月至2025年3月。京司为本公司公开发行债券(“22京发02”)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4.41亿元,担保期限为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京司为本公司公开发行中期票据(22京投发展MTN001”)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4.46亿元,担保期限为2022年8月至2025年8月。公司向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北京京投银泰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及北京京投银泰尚德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作为质押,为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71亿元。
京司为我公司2023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3京发01”)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0亿元,担保期限为2023年8月至2026年8月。公司向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京投银泰尚德置业有限公司以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BS-2 商业及BS-3 公交综合楼作为抵押物、本公司以持有的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3%财产份额、保定基石连盈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16.7785%财产份额及北京基石信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9.3548%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