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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事例224号

时间: 2024-09-29 15:02:48 |   作者: 檀珺-国潮新中式

  某美(天津)图画技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损害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纠纷案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力声明承认著作著作权权属,建议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不然应当承当晦气的法令结果。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画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画公司)在我国境内展现、出售和答应别人运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画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略权力的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画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答应运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画公司遂以损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补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撑其诉请,某美图画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承认书、网站权力声明等依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容的水印。某庐蜂业公司抗辩以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示册符号“®”,不是标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还有摄影师署名和别的的品牌称号,显现图片著作权归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图画公司或G*公司。某庐蜂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经过电子邮件问询G*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售后向摄影师付出版税,但摄影师保存图片的著作权。某庐蜂业公司据此以为,因投稿人保存著作权,G*公司、某美图画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某美图画公司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定,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补偿某美图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画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某庐蜂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定,吊销一审、二审判定,驳回某美图画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涉案图片除标示“getty Images®”水印外,还别离标示有摄影师署名和别的的品牌称号,并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商标示册符号“®”,因而,仅以此水印不能承认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于G*公司。此外,某美图画公司还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承认书、网站权力声明,但授权承认书只能证明G*公司向某美图画公司做授权的现实,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依据。权力声明归于单独陈说,在缺少其他依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权力声明不能承认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况下,某美图画公司应进一步承当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职责,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反,依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复邮件等辩驳依据,G*公司承认投稿的摄影师依然保存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画公司关于G*公司具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建议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恳求不该予以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批改)第1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20年批改)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2022年批改)第90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批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90条)